《工伤保险条例》颁布20周年-m6米乐网页版
发布时间: 2024-07-29 08:37:17 来源: 河工新闻网 字号:
河北大事记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落地实施,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保障民生、护航企业、促进发展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一起回顾河北“里程碑”事件——
2004年11月26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005年
率先实施《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就工伤职工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以及工伤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作出详细规定。
2006年
印发了《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率先提出建筑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当年年底,初步实现了全省年度内“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
2007年
部署各地做好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并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同年各地陆续批准第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2008年
成立了全省工伤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河北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建立两级三层康复服务体系,出台了《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及《河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2008)》,我省康复试点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运行阶段。
2009年
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的意见》,到年底,石家庄、唐山等五市完成了市级统筹实施工作,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统筹规模、提高基金保障能力打下坚实基础。
2010年10月底
全省11个设区市全面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同年,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进行全面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累计调查20余万人。
2011年12月
新修订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公布,为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
2012年
下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自当年3月1日起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2013年
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同年,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促进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春雨行动”,印发《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
印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省级统筹工作做出了细化规定。
2015年
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全省一个平台一个库、多个窗口多功能。
2016年
首创“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合作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模式,解决工伤认定调查率偏低等问题,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调查时效性和现场调查率明显上升。
2017年
印发《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018年7月17日
京津冀人社部门在雄安新区签署了三地工伤保险工作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京津冀工伤认定、鉴定和工伤医疗康复等业务深度合作。
2019年
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范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完善以项目管理为主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等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机制。
2020年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费率政策、基金管理、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等内容。
2021年
制定了我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将国家确定的9项任务细化为23条具体任务措施。
2022年
研究出台《河北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参保政策、征缴标准及登记流程,部署各地市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
2023年
在全国率先制定《河北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7)》。同年10月16日,京津冀人社部门共同签署《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合作协议》,就三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互委托、三地支持雄安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达成合作,为三地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工伤保险服务。
2024年4月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将河北省优抚医院假肢矫形中心等9家协议机构纳入首批试点范围。
记者李华